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卫生部:非典型肺炎已被列入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
2003年4月14日 19:32

  为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,卫生部近日将其列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。各地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具有法律责任。

  卫生部要求各地要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监测和报告,各级卫生医疗机构要密切注意就诊人员,发现病人或疑似病人,严格检查,及时采取控制措施,并按规定报告疫情。

 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要隔离治疗,对其接触者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观察。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。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,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。

  各地卫生部门要加强与教育、公安、铁道、交通、农业、检疫、民航等有关部门的联系,密切配合,依法开展防治工作。

  目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疫情报告实行日报告制度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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